国家安全部公布2021年第1号令《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时间: 2024-08-16 22:28:05 | 作者: 乐鱼登录入口登录
人民网北京4月26日电 2021年4月26日,国家安全部公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2021年第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和法规,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严格依照上位法律和法规规定,立足构建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体系,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对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责任。
《规定》严格依照国家安全机关法定职责权限,对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国家安全机关能够最终靠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提醒、劝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因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依据相关的单位的申请等情形,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根据管理权限,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且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及实施表彰奖励等工作机制和要求。
对于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存在问题的单位,《规定》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相关的单位整改问题、落实责任。同时,对于未履行或者未依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造成不好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这个的人说,制定《规定》是国家安全机关贯彻习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保障,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下一步,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更好地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切实筑牢国家安全屏障。
(2021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2021年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细则》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来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还有是不是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六)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能够最终靠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开展风险评估,通报相关的单位,向相关的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运用网络、媒体平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馆)等,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向全体师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师生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指导各类科研机构向科研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科研人员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居(村)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宣传主管部门,协调和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活动,制作、刊登、播放反间谍安全防范公益广告、典型案例、宣传教育节目或者其他宣传品,提高公众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八条 公民、组织能够最终靠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的其他举报方式,举报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各类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
公民因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供重要情况或者线索,为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破获间谍案件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者为相关的单位防范、消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的;
(四)主动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本单位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挽回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法律文书,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能够最终靠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部位、场所和建筑物、内部设备设施、强弱电系统、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验测试,防范、发现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现场检查检测时,检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远程技术检验测试,应当事先告知被检测对象检测时间、检验测试范围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中,为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可以依法责令被检查对象采取技术屏蔽、隔离、拆除或者不再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网络、系统等整改措施,指导和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并在检查检验测试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能够准确的通过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的单位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整改单位理应当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做检查:
(一)不认真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存在很明显问题隐患的;
(三)发生间谍案件,叛逃案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的;
(四)发现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不好后果或者影响的;
对未根据相关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依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造成不好后果或者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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